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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22  来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加强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成熟后独立招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作站接受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博士后工作站合作单位、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规划及招收计划,研究处理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学校博士后工作站合作单位协商拟定和完善工作站发展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定期总结汇报工作站工作,协调工作站博士后融入各二级学院(部门)的研究工作,促使博士后工作站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智库资政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 成立由博士后导师组成的博士后培养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负责对申请进出站人员进行审核;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定期听取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对博士后出站进行评议等。


第三章  博士后导师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治学严谨,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承担过高级别科研项目,具有一定的科研代表性成果。

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趋势。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职责:

1.参与博士后的招收工作;

2.指导博士后确定研究方向和研究选题;

3.指导并支持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督促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

4.参与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出站审核,对是否通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能否按期出站提出建议;

5.参与博士后的学术研讨活动,不定期为博士后开设讲座;

6.协助做好博士后的出站鉴定工作,对博士后的业务能力和现实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7.定期或不定期向博后办反映培养情况;

8.参与有关博士后培养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

1.博后办根据学校博士后招收计划,提出导师聘用计划和相关要求;

2.符合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和聘用要求的相关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将相关佐证材料报学校博后办;

3.博后办会同合作导师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并提出建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聘任与解聘

1.博士后合作导师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三年。

2.合作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术委员会决定予以取消合作导师资格并予以解聘:本人因故提出辞去博士后合作导师申请,或超过规定年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按指导博士后人数多少享受相关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导师费。

第十一条 每年对博士后合作导师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合作导师职责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博士后招收信息,采取集中招收与项目招收相结合的方式招收博士后。

第十三条 申请博士后的基本资格与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符合学校博士后管理规定;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研究成果。

4.能够全脱产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于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严格控制招收比例。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程序

1.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学校博士后招收信息提交资质证明相关材料;

2.博士后培养专家指导组对申请人的基本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并采用考核、答辩等形式择优确定拟招收人员;

3.拟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与学校签订有关研究协议,再由学校发放进站通知书;

4.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博后办申请延期进站;进站报到时,一般应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出站前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潜心研究、自由探索、锐意创新、学以致用。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工作期满应按时出站。确因研究需要,经本人申请和工作站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研究项目开题工作,并作开题报告;每半年汇报一次研究工作进度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站一年左右需完成中期报告,进行中期考核;出站前需进行工作表现和研究成效全面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故被退站,学校即时办理离站手续,不再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1.工作考核不合格;

2.出现学术上不端行为;

3.违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4.因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5.具有其他应予以退站的情况。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与待遇

第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学校根据博士后经费情况合理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博士后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博士后科学研究等。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开支、工资、差旅、办公及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后,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待遇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若具有高级职称,按学校在职同等条件享受职称评审、项目申报等待遇;其他人员按学校在职副高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享受待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后,由学校为其安排公寓并配备生活用品。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时所确定的研究工作,于工作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并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是对博士后进站的现实表现和研究工作的全面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下列原则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博士后按进站协议完成的各项目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成果发表时博士后署名为第一作者,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2.知识产权归学校的博士后科研成果,享受与学校在职人员的成果同等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博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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