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具体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及生活待遇管理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重庆及学校博士后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要求,博士后人员工作及生活待遇的工作涉及范围是:博士后酬金、户口迁移、住房安置、医疗保险、家属安置、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等。
第三条 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学校专门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待 遇
第四条 博士后经费。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市级资助经费、学校津贴和科研日常经费组成,根据协议执行。
第五条 户口迁移。根据自愿,博士后人员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属户籍所在地,其家属户口应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房安置。博士后人员根据校内住房情况安置或给予住房经济补贴。学校给予其本人及配偶周转房,因故学校无法安排校内住房按学校教职工标准给予住房经济补贴。
第七条 医疗保险。博士后人员按在岗职工相同档次进行医疗保险,或按照相同档次医疗保金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第八条 工作安排。博士后人员配偶临时性工作安排。博士后人员配偶无工作者,如有在学校工作意向,可在本校工作岗位招聘范围内安排就业,其酬金按岗位属性享受与学校在岗职工相同档次的酬金待遇。
第九条 子女安置。学校协调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安排博士后人员子女就近入园(托)、入学。
第十条 职称评定。根据国家、重庆市和学校职称评定办法,博士后人员按照岗位属性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 转化收益。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突出业绩成果按学校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博士后人员之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委托学校放于人才机构,出站后按照相关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博士后在站期间进行中期评估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和科研状态及成果。考核任务提前完成人员可根据博士后管理要求申请提前出站。考核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有关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博士后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坚定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每周4学时教学工作,学术成果要求按照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及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博士后人员经考核未完成所规定的科研、教学任务,依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劝退和解约处理,并回收其所领取的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博士后成果产出,实行分类管理,工作及生活待遇一人一议。
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负责解释。